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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3日 星期三

明報醜事:明報記者偷拍同事裙底兩罪成 官指理應判監 __,明報,

周展鴻兩項控罪成立。(黃偉邦攝)自詡「公信力第一」的《明報》,其前首席記者周展鴻涉嫌在公司內偷拍女同事裙底,他否認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今日(13 ...


周展鴻兩項控罪成立。(黃偉邦攝)


自詡「公信力第一」的《明報》,其前首席記者周展鴻涉嫌在公司內偷拍女同事裙底,他否認三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案件今日(13日)裁決。裁判官裁定被告第一項控罪不成立,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成立。案件押後至本月27日判刑,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期間被告還押。裁判官指,理應判處被告監禁。

辯方呈上兩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的前上司梁美寶(譯音)及一名立會議員撰寫。裁判官發現,兩封求情信均沒有簽署,問:「點解會咁?」辯方律師稱是被告提供,他有提醒信件沒有簽署,但被告堅持要他呈交。

辯方指,被告在《明報》工作13年,案件後已辭職,自2015年起不在《明報》工作。辯方又指,相關案例都是判處即時監禁,並且刑期以月計算。律師在庭外透露兩信內容,指梁的信是讚揚被告工作勤奮,沒有評論案件,而立法會議員的信「得兩句」,也是讚他工作專業。

其中一封求情信由立會議員許志峯撰寫,指被告盡忠職守,由離開《明報》後開始以freelance(自由工作者)形式幫許寫文章,表現良好。許在電話中稱,因太倉卒而忘記簽名,又指被告一時犯錯,希望可輕判。

控辯雙方以書面呈交陳詞,其中控方提到本案並無找到任何涉案的偷拍影像,甚至不能肯定警方檢取的iPhone是否被告案發時所用的同一部,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及三名事主的供詞,只要證明被告有不誠實意圖便可令他入罪。

辯方陳詞則指,被告在港土生土長有穩定職業,從無刑事紀錄,辯方稱本案並無法律上的爭拗,但指控方無法提供事實證據證明被告有偷拍,辯方又推斷三名事主是經商量後一同往報警,稱應在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判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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