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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6日 星期二

佔中落鑊:衝政總案 官:要考慮公民抗命元素但不能過火位 __,佔中,

黃之鋒(左)、羅冠聰(中)、周永康(右)今早抵達法庭。(何天成攝)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於2014年9月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 ...


黃之鋒(左)、羅冠聰(中)、周永康(右)今早抵達法庭。(何天成攝)


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於2014年9月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分別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及後提出刑期覆核,3人後改判入獄6至8個月,早前獲批終審上訴許可,終審法院今早(16日)開庭審訊,至中午,法庭決定押後裁決,3人獲准保釋。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陳詞指,上訴庭不應在刑期程序中,重新裁定案情事實,並提及《人權法》第十一條中,被告有免於雙重審訊的權利。代表羅冠聰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陳詞亦指,上訴庭只可考慮刑期是否法例不容許,或「明顯」不足等,但他亦同意法官所指上訴庭有權看原審證據。彭又指,從嚴判處此類涉及公民抗命的案件,會造成寒蟬效應。

但終院法官指,當時3人與示威者爬過很高的圍欄且跳下,有人受傷,情況並非「非暴力」,如真要做到「和理非」可舉高雙手,不強行前進,料不會被捕,若被捕傳媒亦會大肆報道,他們亦會得到更多人同情及被感動。

官又稱,本案有涉及暴力,阻嚇暴力發生並無問題,公民抗命作為犯案動機,當然應予考慮,但若逾越暴力界線,則依然不可接受,而事發時在場的保安,並不應受到衝擊。法庭在量刑時,應當考慮此點。不過法官亦認為,在本案前,同類案件通常判處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本案將判罰調升至逾半年監禁,增幅的確巨大。

至於代表周永康的大律師蔡維邦則指,本案被告因公民抗命犯案,故以重刑收阻嚇的作用有限。法官回應指雖要考慮公民抗命元素,但亦要考慮是否「過咗火位」,又舉例指若行為涉及種族歧視、納粹主義等便不能視為公民抗命行為。

控方代表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表示,三名被告已服刑接近5成或更多。如終院認為合適可以判三人一個新刑期,讓他們可以即時釋放。

羅冠聰今在庭外稱,希望法庭可伸張公義,於判決中考慮公民抗命,又謂今天心情複雜,無論結果如何3人都會坦然接受。黃之鋒指,今天及明天(17日)都有案件,均有即時入獄的機會,故心情複雜,希望明天可自行走入法庭,而非由囚車押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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