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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4日 星期六

【引渡惡法】斥特首難拒中央引渡要求 陳弘毅撐「港人港審」 __,特首,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撰文,列舉多項理由反對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方案。資料圖片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昨撰文,列舉多項理由反對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方案。資料圖片【本報訊】四面楚歌的《逃犯條例》修訂再進一步受法律權威挑戰,一向立場親政 ...


【本報訊】四面楚歌的《逃犯條例》修訂再進一步受法律權威挑戰,一向立場親政府、被揶揄為「護法」的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撰文,洋洋三萬字列舉多項理由,反對政府提出的條例修訂方案。他認為修訂草案等同訂立全新的引渡形式,對逃犯權利保障卻低於現有法例;行政長官獨攬大權,卻難以抗拒中央要求。

記者: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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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弘毅的文章上載於港大法律學院所屬的法律學網誌。互聯網 陳弘毅的文章上載於港大法律學院所屬的法律學網誌。互聯網

文章由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上載於港大法律學院所屬的法律學網誌(HKU Legal Scholarship Blog),標題列明是「陳弘毅對香港《逃犯條例》建議修訂的評論」。陳指現有《逃犯條例》只訂立了引渡逃犯的最低門檻,香港與不同國家訂立的引渡協議才是對逃犯引渡訂立額外保障及規限的途徑。根據現行法律,展開引渡程序必須同時符合《逃犯條例》訂立的條件及相關協議的條件。

陳指出,政府的草案為香港與任何未有跟香港訂立協議的國家或地區之間引入一種新的引渡形式,即一次性按個案作出「特別移交安排」。在沒有協議下,新的引渡制度在某方面來說,比現時沿用的協議方式是較少限制。



指特首很難拒絕京要求

文章指,行政長官在執行新法例、決定是否啟動「特別移交安排」作一次性逃犯引渡時,當然有可能採取一個極度謹慎的方式,並且只在罕有的例外情況下行使一次性引渡權力,就如英國及加拿大的做法一樣。不過,需要承認的是,訂立一種由行政司官一人獨攬決定權的全新一次性引渡制度,草案無疑是賦予了行政長官巨大的引渡權力,亦等於基本上改變了現有法例,而且刪除了原有限制香港與中國其他地區之間的逃犯引渡。

陳弘毅稱,現時只有美國的法例設有條文,在沒有協議下可以移交逃犯,但有關條文訂立了非常狹窄的條件,而且極少引用,只曾在非常嚴重的罪行下引用過。很多香港人關注,由於行政長官很難拒絕任何中央政府提出的引渡要求,一旦草案所提出的一次性引渡機制引入於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這種機制將不會僅限於罕有及例外的情況,而會成為一種香港與內地之間的恒常引渡安排,而且缺乏一般引渡協議所提供的額外保障。

更甚的是,香港的法庭將會置身於一個難為的困境,因為法庭需要決定中國大陸是否符合移交逃犯應該具備的人權標準,尤其是中國並非《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約成員,但香港的《基本法》第39條已訂明該公約在香港適用。



田北辰指政府若撤回草案可「令好多人釋疑」。

田北辰指政府若撤回草案可「令好多人釋疑」。

促考慮條文不具追溯力

文章結論提出三點建議,如果港府與立法會仍決意通過草案,仍應考慮一些修改,為一次性引渡訂下額外的限制與保障。首先,受規管的可作一次性引渡罪行名單,可限制於最嚴重的罪行。這樣就可以與外國司法管轄區的做法睇齊。其次,在缺乏引渡協議下,應考慮修訂條文不具追溯力,這樣一次性引渡新安排就只能適用於新法例條文生效後犯下的罪行。

第三,修例應考慮香港居民豁免於一次性引渡的安排。現時《逃犯條例》第13(6)節及香港與多個國家簽訂的引渡協議,也保留了香港政府拒絕引渡中國國民的權利。修訂方案可以規定香港不會引渡香港居民至內地,但會在香港向有關逃犯提出檢控。現時香港與多個國家訂立的引渡協議也有訂明,若香港拒絕引渡中國國民給協議國,對方可以要求香港檢控該逃犯。

立法會議員田北辰也曾建議一個兩步驟的修訂:第一步,先修訂法例以解決不能引渡陳同佳的問題;第二步,引入有別於現有修訂條文的「特別移交安排」。陳弘毅認為,他的建議值得支持。

田北辰回應稱,很高興權威法律界學者陳弘毅都支持「港人港審」建議,指對方作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應很熟悉有關法律條文,事實上他提出「港人港審」方案前,亦已與包括陳在內的法律學者溝通,因他最初不確定做法是否可行,他指該些法律學者「異口同聲都話冇問題」,但涉及刑事控罪的全新法例不應具追溯力。他指出,目前港人擔心以往有境外犯罪,日後遭要求移交但不獲立法會審議的一重保障,故政府若撤回草案可「令好多人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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