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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2日 星期六

逃犯末路:修例風波:內地學者指港法院無權覆核《緊急法》 __,修例風波,逃犯末路,

有內地學者認為香港的法院無權司法覆核《緊急法》。港府於本月4日公布引入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並於翌日 ...


有內地學者認為香港的法院無權司法覆核《緊急法》。


港府於本月4日公布引入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來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並於翌日凌晨正式生效,旋即有多人入稟司法覆核。然而,中國(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港澳及區域發展研究所執行所長王萬里認為,香港法院無權司法覆核《緊急法》,因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已審查回歸前的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不審慎妥當處理或引發新憲制爭議,不排除最終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


禁蒙面法實施後,「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學聯前副秘書長岑敖暉、24名民主派立法會議員等先後分別入稟高等法院,挑戰《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禁蒙面法實施一周已有6宗相關的司法覆核案件。


王萬里近日撰文指,《緊急法》為回歸前的原有法律,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在1997年回歸前審查當時的香港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經適應化後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故香港法院無權就《緊急法》是否違憲作審查,不能以司法覆核方式質疑及推翻經全國人大常委會確認的合憲性,否則是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憲制權力及權威的挑戰及侵奪。


王又補充,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原有法律符合《基本法》的認定並非一勞永逸,如日後發現與《基本法》相牴觸,可按照《基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王認為,上述為保險規定,可確保特區法律發現牴觸《基本法》時得妥善處理,由於涉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的決定,是應該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最終判定,假如交由香港法院等其他機關決定,則等同香港法院等機關有權變更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於法理邏輯上是說不通。


對於港府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王認為是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的重大舉措,是依法制暴止亂的行為,故不應被香港法院質疑和挑戰,強調香港法院應以最大善意予以尊重及維護。王更指,《緊急法》所提出的司法覆核涉及重大憲制原則,極具敏感性,警告若不審慎妥當處理很可能引發新憲制爭議,甚至不排除最終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以解決爭議。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12日)接受傳媒訪問時指,立法會曾在1999年檢討及修訂《緊急法》,故不能指有關法例沒有經立法會審查,而且曾有民主派議員建議動用《緊急法》,相信他們對法例權限心知肚明,強調港府制訂禁蒙面法時已將個人自由與公眾利益作平衡。


時事評論員陳雲生認為,行政長官決定引用《緊急法》是有法可依、有例可循,亦是根據《基本法》所賦予的權力,質疑反對派提出司法覆核只為擺姿態,以及於法例實施上作出行政干擾。陳重申,香港回歸前亦曾引用過《緊急法》,認為現時香港的狀況有需要引用有關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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