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栢芝去年7月被前經理人余毓興以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院,就有關收取預支片酬後,未有遵照合約接拍經理人安排的電影,要求退回金額1,276萬港元,除此之外,經理人公司亦要求張栢芝就違約一事作出賠償。
該案件日前有新發展,法庭已收齊雙方所需文件,已定於12月22日以「案件管理傳票」形式開審,估計開審時間約半小時,執業大律師陸偉雄受訪時表示,「案件管理傳票」是指法庭收齊控辯雙方有關文件後,需開庭了解雙方爭拗的論點以及所需證人來決定審訊日數,他說:「因為法庭要了解咗,先可以估計到件案要審幾多日,同埋亦會就呢次出庭嘗試作出調解,始終打官司需要律師費,如果輸咗官司,仲有機會要畀埋對方嘅律師費。」
審訊日數就案情複雜度來決定,如果案情十分複雜,起碼要10日以上先審完,如果請資深大狀去打,分分鐘日燒百萬,費用可謂相當昂貴,難怪要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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