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藝人黃子佼因私藏未成年不雅影片,最高法院上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刑1年6月,緩刑4年,且須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黃子佼昨日(10日)到台北地檢署報到,向司法人員履行判決。
黃子佼昨日(10日)早上10時在律師陪同下,前往台北地檢署執行科報到,啟動「保護管束」程序,並履行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特別是的他仍身穿與每次開庭都穿上的「迷信戰袍」藍色恤衫,皆因他每次出庭都會穿同款同色的衫,是次面對着傳媒的訪問,黃子佼採取不回應態度。
黃子佼因私藏少女淫片一審被判刑8月、併科罰金10萬元新台幣(約2.5萬港元),上訴二審後,黃子佼與37名被害人力拚和解,並於宣判日前一天透過律師發聲明再度道歉,指出已與全數被害人達成和解,也表示深知若沒有下載就沒有人會供給,對於當年做錯的事情,已深刻且誠摯地悔悟,祈求每個受害者原諒,所以二審依犯《個資法》改判1年6月、緩刑4年,且須向公益機構或團體提供180小時義務勞務,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3場,即獲免囚牢之刑。
對於判決,黃子佼和檢方均提出上訴,最高法院上月判決駁回上訴定讞,黃子佼確定不用入獄。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諭知附提件緩刑也妥適,檢方上訴爭執諭知緩刑不當、黃子佼上訴爭執判決論罪違法,皆是任意指摘二審已經詳加說明論斷之事,與法律規定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不合,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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