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軒安否認犯行,供稱兩人案發時是交往關係,他沒有違反女方意願。證人在法院作證指出,隔天看到女子頸部有明顯瘀青,經詢問後女子不願多說,僅支支吾吾稱「發生不願意的事情」,並且有哭泣。
一審指出,被害女子事後也有傳訊息質問梁軒安,「那天丹內你打我巴掌或者射在我子宮裡面,你打我掐我、我都不在去想會追究了」、「丹內那次你射進來」、「你丹內掐我有嚴重化我的ptsd」等語。
一審認為梁軒安犯罪事證明確,審酌梁軒安和被害人是雇主、員工關係,卻為逞私慾,悍然使用強暴手段性侵女方,全不知尊重他人性自主決定權,且犯後不思悔過、彌補,只在法庭逞矯飾能事,至今未取得女子諒解,更在法院庭審前私下聯繫證人,教導鋪陳利己證詞,犯後態度惡劣,審酌後判刑4年10月。
一審判決也指出,若梁軒安上訴二審坦承犯行,也建請上級審加以審酌梁於一審始終飾詞矯飾的犯後態度,及對司法資源所造成的無端浪費,若無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或有盡努力嘗試取得被害人諒解,不宜從輕改判,以樹法紀,裨正視聽。
案經上訴,高院開庭時,梁軒安仍否認犯罪,並受訪表示有信心勝訴,他也不想要浪費社會資源,也不想要讓他的家人、朋友繼續擔心,「我還是尊重司法,將一切都交給司法」,並語重心長地說「男生都要特別小心,女生也是,也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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