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最高法院周二裁定,首相文翠珊必須經國會表決通過,才可啟動脫歐程序。惟文翠珊政府在裁決出爐後表明,脫歐時間表不變,仍堅持在今年3月底展開脫歐談判。
最高法院11名大法官以8票對3票,大比數裁定政府必須經國會表決通過,才可啟動脫歐程序。院長廖柏嘉(David Neuberger)於當地時間上午9時半(香港時間下午5時半)宣讀裁決摘要,指出政府雖有特權改變條約,但在影響民眾權利的情況下,則不可這樣做。
根據裁決摘要,法院考慮到1972年制定的《歐洲共同體法案》(ECA 1972)賦予英國歐盟成員資格,英國首相不能在沒有國會立法授權下,動用首相權力退出歐盟條約。由於歐盟法律已成為英國法律的一部分,脫歐會從根本切斷與歐盟法律的聯繫,令英國居民喪失自歐盟法律獲得的本土權利。如要改變有關法律,唯一途徑便是獲英國憲法批准,即要通過國會表決。
裁決全文在官網即時公布,但雙方律師在宣讀裁決前已獲悉內容。英國檢察總長衞俊明等人較早時已抵達位於倫敦的最高法院。法院外有零星民眾示威,藝術家馬爾(Kaya Mar)在場展示首相文翠珊在脫歐「汪洋」中遇溺的諷刺畫作。
英國女商人米勒(Gina Miller)去年就脫歐程序提訟,倫敦高等法院去年11月裁定,指政府在啟動脫歐程序前,必須經國會同意及表決通過,政府隨即上訴。最高法院同年12月展開聆訊,由11位大法官共同審理,是自1876年以來首見。最高法院一般由5名法官審案,但《里斯本條約》第50條此前從未使用過,今次規模反映其政治敏感性及憲法意義的重要性。
裁決前,當地輿論普遍認為政府會敗訴,料法院會要求政府草擬啟動脫歐的法案,提交國會辯論。當地傳媒引述消息指,政府內閣早已「打定輸數」,針對各種變數預備好多個方案,並以簡短為上,以免大幅拖慢文翠珊今年3月31日前啟動脫歐的進程。另有指法案最早於本周內草擬好,提交國會。若政府勝訴,文翠珊便可使用「皇家特權」的行政權力,如期展開脫歐程序。
文翠珊上周二在裁決出爐前,率先發表明確的脫歐路線圖,確定英國將會「硬脫歐」退出歐盟單一巿場;並保證脫歐協議落實前,國會可投票決定是否支持,但未言明一旦遭國會否決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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