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北市1名19歲男子小偉(化名),自小因為離異父母拒絕撫養他,而被送到育幼院,直到16歲時,40歲的親生母親因經濟因素投靠他,才將他從育幼院接出並同住。未料小偉竟將狼爪伸向母親,多次強逼發生性行為。及至東窗事發被捕時,他還辯稱是「媽媽引誘我的」。警方偵訊後依妨害性小偉函送法辦。警方調查,小偉身世可憐,他在小時候記憶還很模糊時,雙親就已離異,而父母卻都不想養他,他最後被送到育幼院。直到16歲時,小偉已開始打工賺錢,母親這才找上育幼院,將他接出後租屋同住。但沒有工作的母親,一切生活開支都要靠小偉賺來。去年,小偉剛滿18歲,正值對「性」充滿好奇,因為從小就與母親分離,對母親沒有「母親的感覺」,而40歲的母親因保養得宜,外型看起來約20多歲,讓小偉起了色心,並仗着自己身強力壯,把她當成洩慾工具,性侵得逞。直至去年12月,小偉已性侵母親4次,母親最終受不了,向警方報案。此時小偉才知道自己闖大禍、四處躲藏。警方屢次傳喚到案說明,小偉都不予理會。今年初,小偉遭到通緝。警方於5月巡邏時,發現小偉騎電單車的身影,隨即將他攔下並帶回偵訊。小偉向警方辯稱,這一切都是母親的問題,直指母親在家中屢屢穿着清涼衣服,有時還會刻意露出胸部,甚至問「要不要摸摸看?」才會對母親產生非分之想,這一切都是「媽媽引誘我的」。母親則堅稱,是兒子以斷絕經濟來源為威脅,讓她變成兒子洩慾工具,又指自己只是個女人打不過年輕力壯的男人,沒辦法只好照做。警方表示,小偉與母親說法完全不同,詳細案情仍將持續釐清,訊後先將小偉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函送法辦。林富貴律師表示,兒子強逼母親發生性關係,已獨犯了刑法221條強制性交罪,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刑責。台灣《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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