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有云「人怕出名豬怕肥」,不少著名藝人都曾遭冒名代言,最後要循法律途徑追究。韓國組合EXO出身的大陸男星鹿晗於前年在沒有授權的情況下,其肖像權遭人使用於某餐廳的廣告牌及餐牌上,鹿晗早前提出訴訟,並判涉案者敗訴,需向鹿晗書面道歉及賠償合共10.2萬人民幣(約11.5萬港元)的經濟損失和維護自身權益的成本,但涉案者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三級人民法院,法院今日下判決,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指,案件侵權人在未經鹿晗一方許可下,擅自在其經營的餐廳中,用上鹿晗的肖像,並印在廣告牌、餐牌、用完即棄杯上,並注有「鹿晗傾情推薦」、「一鹿有你 不離不棄」等帶有鹿晗名義的廣告宣傳語句,更冒用了鹿晗的親筆簽名,同時將涉侵權的廣告材料上載到網上,以作宣傳。鹿晗為了維護自身權益,遂透過律師起訴涉案人及關餐廳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當時審理判決稱,涉案人士及餐廳無法提供獲授權的證據,而涉案的廣告牌等物品或令不知情的大眾認為鹿晗為該餐廳及相關產品代㓈,造成影響,法院認為涉案者是故意及有明顯的侵權行為,故判其敗訴,需向鹿晗一方賠償及致歉。
鹿晗的工作室在法院宣判後,轉發律師樓的微博,並提醒有肖像權相關的法律保護,呼籲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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