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薛凱琪昨晚(28日)在社交網分享一段短片,片中見有人以電弧打火機點燃蠟燭,惟不見使用者的樣貌。薛凱琪留言:「是不是我見識少,我真係從來冇見過,買左(咗)佢我真係好開心。USB充電真係好環保!」短片發布5小時,觀看次數超過3萬,而自爆買電弧打火機兼自認「見識少」的薛凱琪,發文後引起大批網民熱議,留言指使用電弧打火機隨時違法,更勸她盡快刪除貼文:「電弧打火機在香港是隨時可以被控藏槍的。小心小心。」、「之前有人被拉入埋罪。」、「你今次真係見識少,犯法都唔知!」現翻看,薛凱琪已將貼文刪除。
電弧打火機是以USB充電的打火機,內部是充電池及簡單電路,開關通電後,裝置頂端兩個正負極黑點會產生電弧,就可將物件點燃。由於電弧打火機部分構造與電槍雷同,在香港被列為違禁物品。根據《火器及彈藥條例》,任何人如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4年;而無牌經營槍械或彈藥罪名,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有律師指出,器具是否屬於電槍,並不取決於其外形,而是其功能及殺傷力,若電弧打火機能量過大,亦有機會成為電槍。一般而言,若火器輸出的能量值超出法定的2焦耳,已受《火器及彈藥條例》監管。如被檢獲藏有懷疑是電槍的器具,警方會把器具送往化驗,再決定是否違反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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