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涉及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港區國安法》的案件,高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又稱Tim Owen)作代表律師,律政司雖然欲力阻外國勢力沾手國安法案件而三度提出上訴,但隨着終審法院昨午駁回其上訴許可申請,律政司在終極敗訴後,政府隨即介入事件。特首李家超傍晚在政府總部會見記者時宣布,將按中央要求就《港區國安法》提交報告,他並會向人大常委會建議提請盡快就黎智英獲准聘用洋大狀一案釋法。這亦是港府歷來第3次向人大常委提請釋法。由於黎智英案已定於本周四(12月1日)在高院開審,李家超指律政司將申請該案押後審理。港府昨晚指特首即晚已向中央提交報告。
李家超表示,日前收到中央政府發出信件,要求行政長官向中央提交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就此他以國安處委員會主席身份作出聲明,稱根據《港區國安法》第3條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有效懲治制止違國安行為,並指國安法已在港實行兩年,對維護國家安全起作用,會按中央要求盡快提交報告。就黎智英聘用英御狀一案,李表明將會在工作報告中提及該案件,並建議人大常委會釋法,就國安法第65條作出解釋,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和大律師可否參與國安法有關的案件。
他又稱,提請釋法是基於8項因素。他指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安的全國性法律,在針對外部勢力干預的背景下制訂,而國安法62條列明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衝突時,以國安法為準,國安法相對本地法律具有凌駕性,加上國安風險複雜多變,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在罪行發生之前不容易察覺,因此防範工作不容易。同樣外國勢力對港干預沒有停止,所以要提高警覺。
他又提到,現行制度下政府並無有效方法確保外國律師或大律師不會因為國籍問題產生利益衝突,亦無法確保他們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的施壓、操控,以及遵守保密規定,基於潛在風險,故關注容許上述人士參與國安案件是否符合國安法立法原意。另外,現時香港居民有權利選擇律師,亦有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在香港選擇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而非沒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安案件的被告人,不准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亦符合國安法第4、5條,要求保障被告人的自由和權利要求。此外,國安法第3、8和42條對要求特區政府要有效防範國家安全問題,而且李作為特首和國安委主席,有責任就維護國安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基於上述觀點,所以提請人大釋法。
被問及提請人大釋法是否「輸打贏要」,李家超表示維護國安委已舉行會議,在審視理據後,才決定若律政司上訴許可不獲批,就向人大建議釋法。他又提到未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能否參與國安案件影響深遠,而釋法只是「針對一種人士、一個問題」。至於情況是否適用於外籍法官上,他認為兩者不同,因為法官委任程序需要經過推薦及品格審查等才會被任命,而國安法亦有指定法官制度,去確保國安法順利運作。
國務院港澳辦昨晚表示,充分肯定並堅決支持港府提出由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的建議。發言人指,近期部分相關案件特別是黎智英案的辦理過程中,出現一些現象值得高度警惕。香港有關法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代理黎智英案,與國安法關於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應當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規定相悖,違反國安法的立法精神和法理邏輯。發言人又強調,黎智英及其團夥於2019年「反修例風波」策動港版「顏色革命」,必須受到依法追究、得到徹底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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