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台媒報道,裴祥泉是台灣知名電影製片人。曾志偉起訴指出,早年赴台演出許多部電影,把在台灣的演藝報酬委託裴祥泉處理,雙方曾於2003年間結算,當時金額為港幣1,425萬元(約合新台幣5,700萬元)。不過一直到裴祥泉過世,這筆款項都沒有歸還。因此請求法院判決裴祥泉3名繼承人給付新台幣5700萬元。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曾志偉提出的結書書據,委請調查局鑑定筆跡,認為結算書據為裴祥泉親筆簽名;此外,高院也傳喚結算當時在場的楊姓證人作證,認定雙方間確實簽有書據,具有委任關係。因此高院改判裴祥泉的3名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賠償曾志偉新台幣57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