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以汪小菲未依照調解筆錄約定給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的生活費,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750萬元(台幣)財產,但汪小菲認為沒有違反調解筆錄中 ...
大S以汪小菲未依照調解筆錄約定給付2021年12月至2022年11月的生活費,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750萬元(台幣)財產,但汪小菲認為沒有違反調解筆錄中的給付義務,依法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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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小菲主張,他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4日間,先後匯款生活費至大S等家人帳戶的金額,加上他依調解後同意變更以實報實銷不定額方式給付的日常用品、其他家用費,款項已超過他原先依調解筆錄所應給付的金額,他已經超付費用,並未積欠任何金額,大S不得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大S則否認汪小菲已經將定期定額應給付的生活費清償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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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認為,依雙方調解筆錄約定,汪小菲應每3個月匯款至大S帳戶的生活費,屬於定期定額的性質,除此之外,調解筆錄另有約定汪小菲應給付大S的實報實銷費用,兩者數額計算方式、給付對象、給付方法,都與定期定額的費用各自獨立、內容不同。
法院認為,汪小菲依調解筆錄應負擔的定期定額生活費、實報實銷的其他各項費用,均是分別獨立的給付債務,雙方在調解筆錄中也沒有約定可相互留用或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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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雙方對話紀錄,兩人雖有在2022年8月針對定期定額生活費匯款給付方式,合意變更為汪小菲每期匯款至家人的帳戶,但只是更改「匯款帳戶」,並沒有變更「定期定額的給付性質」,也沒有約定可以相互留用、抵充。
法院指出,汪小菲針對定期定額生活費,確實未清償完畢,大S聲請強制執行有理由即屬有理,判汪小菲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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