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被停職的警司陳凱港,涉嫌連同曾任總督察的前同袍,欺騙按揭貸款逾2,630萬港元。經審訊後,陳凱港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成;其前同袍則一項欺詐罪成,另一項則脫罪。區院暫委法官王證瑜今日(17日)判處陳凱港監禁6年半、其前同袍則被判監禁5年。王官指沒有證據顯示相關銀行等有任何損失,案件亦不涉及違反誠信,陳凱港對社會亦有貢獻等。不過考慮到涉案時間及金額,且涉及不同機構故兩項控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兩名被告依次為無報稱職業的陳凱港(50歲)及報稱商人的汪浩毅(49歲)。陳於案發時為警司,汪是陳在警校受訓時的同學,汪曾於警隊任職但案發時已離職。辯方求情指案件與陳凱港的公職無關,陳亦一直幫助年輕人並參與很多公益活動,並創辦不同機構僱用弱勢社群及邊緣少年,且在新冠疫情期間曾有採購口罩捐贈。辯方又指因本案,陳不再可能任職警察,很大機會收走陳抵押的物業,陳將會陷入非常大的經濟困境。辯方又引述兩份醫療報告,指陳在2011年患上抑鬱症,陳亦因本案壓力而感到焦慮,曾起輕生念頭,故望法庭輕判。
汪浩毅的代表律師求情則指,汪是家中經濟支柱,並於今年2月,被驗出視網膜脫落風險及須進行手術,須於6月繼續治療。辯方指汪在案中並無得益,亦不知道涉案的詐騙金額,故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不過王官判刑時指,汪每月透過「出眾資本」的公司戶口轉帳給陳、用於向銀行申請貸款,故應知悉涉案金額。不過法官同意汪的罪責較輕,故以監禁5年作為量刑起點,但認為不應判處緩刑,故最終判監5年。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5月17日與11月4日之間,藉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虛假地向東亞銀行有限公司表示,陳於2019年7月至11月期間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並接受逾24萬港元月薪。兩人亦被控在同年5月17日至12月27日,連同陳凱俊隱瞞陳凱港的警司職業,虛假地向華僑永亨信用財務有限公司表示,陳凱港於2019年9月至11月受僱於出眾資本有限公司,接受逾24萬港元月薪。兩間機構最終分別批出兩筆貸款,涉及2,154.9萬港元及480萬港元。
案件編號:DCCC 13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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