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早前審理時,雙方互數不是,官恩娜的大姨媽,指官母與勞同住後,勞的資產被調動,又指官恩娜曾責罵外婆;官母卻稱無阻過三姊妹探望母親,反指母親曾投訴3名女兒沒來探望。其中長女麥銀娣供稱,勞和官恩娜的母親同住後,長女等人曾探訪。她於第二次探望時,其母投訴官恩娜曾致電責罵她,又指官罵得很兇,令她難以接受。
法官陳嘉信在審訊中質疑,官恩娜胞兄官仲銘在他與外婆勞笑鳳的聯名戶口中提取逾3,800萬元,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轉帳屬外婆勞笑鳳自願轉帳,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外婆勞笑鳳毋須官仲銘還款。當官恩娜母親麥銀麗出庭作供時指外婆勞笑鳳在官家居住時,三名姨母長時間不探望外婆,外婆「好嬲」三名姨母,故拒絕會見三人;法官陳嘉信則質疑麥銀麗「加鹽加醋」。
案件編號:HCAP37/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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