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余毓興出庭作供,稱張栢芝會稱呼自己為「契爺」,在張張栢芝受離婚一事影響後,他曾建議張栢芝建立「好媽媽」和「女強人」形象、日後再成立自己工作室,張柏芝後來則提出由余毓興當自己的經理人及想余毓興為她尋得4000萬元,用作處理物業。
辯方盤問則指,張柏芝在2011年以前從不認識余毓興,也不會稱呼余毓興為「契爺」。余毓興不同意。
辯方續指,最初張栢芝本人沒有接觸余毓興,而是她的助手先接觸余毓興,並詢問余毓興有沒有方法為張栢芝尋得4,000萬作物業用途;相關經理人合約亦是余毓興先提出,並非如余毓興的證人陳述書所稱當時因對張栢芝的處境心生憐憫才決定幫助對方,而是純粹商業考慮。余毓興不同意。
余毓興又供稱,2011年張柏芝受離婚及 「艷照門」 事件影響,她曾向自己諮詢意見,初時余建議張柏芝建立「好媽媽」、「女強人」形象及日後成立自己工作室,而張柏芝後來在7月7月則提出由余毓興當自己的經理人,及找方法令她獲得4000萬元。余毓興指他的資金當時都在內地,所以接觸博納影業集團的于東,而于東則要求簽署兩部電影片約,以作保障。
法官歐陽浩榮關注到,余毓興稱張柏芝會簽署經理人合約,與該4000萬元無直接關係。余毓興則稱,因為張柏芝在此之前已提出找他當經理人,又指當時自己有向張柏芝指出 ,于東仍未能確認能否提供該4000萬元,但張柏芝已表示一定會簽署經理人合約。
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毓興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栢芝,要求張栢芝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兩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毓興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栢芝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栢芝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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