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大深圳醫院用機械人切腫瘤不徹底,致男病人18天後「再開刀」,賣樓抗癌2年終不幸離世。
-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肝癌機械人手術失誤
- 病患二次手術後兩年不治
- 醫學會鑑定院方承擔主要責任,判定為四級醫療事故
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近日發生一宗懷疑醫療事故。一名深圳女子向傳媒投訴,其丈夫於2021年在該院接受肝癌治療,當時醫生建議採用機械人輔助系統進行腫瘤切除手術。惟術後發現腫瘤未被徹底清除,病人於18日後再次接受開刀手術,最終抗癌2年後不治。該女子認為醫院實施手術時有失誤,惟院方對此否認。其後廣東省醫學會鑑定結論顯示醫院承擔主要責任,判定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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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用機械人切腫瘤不徹底
綜合内地媒體報道,患者雷先生的妻子鄭女士回憶,丈夫在2021年4月體檢時發現有肝臟結節,隨後在香港大學深圳醫院復查時確診為惡性腫瘤。當時,該院肝膽胰外科紀醫生極力推薦採用「達芬奇」機械人輔助進行腫瘤切除手術,並強調用機械人做手術的最大優勢在於定位極為精準。
鄭女士表示,醫生當時形容此為微創手術,約一小時便可完成,家屬最終決定接受該方案。然而,當時的手術紀錄顯示持,實際手術續了大約5小時,手術名稱為「機械人輔助肝S5楔形切除+膽囊切除術」。術後醫護人員表示手術非常成功,雷先生留院觀察四日後出院。
患者18日後接受二度手術 抗癌2年後離世
同年5月18日,雷先生再次入院接受治療,被查出「肝臟S5結節切除術後改變,局部包裹積液,肝周少量積液,右側腹壁皮下水腫」。至5月24日,雷先生接受第二次手術,進行「右肝前葉切除術+肝門部淋巴結廓清術」,是次手術由醫生親自主刀,無機械人輔助。
6月7日,雷先生出院。但這次手術並未有效幫助雷先生控制病情,後來他多次在該醫院住院接受治療。2023年12月27日,雷先生在深圳市第二人民醫院去世,終年67歲。鄭女士悲慟表示,家人為延續丈夫性命,不惜變賣房產籌集醫藥費,甚至購買每支售價高達24萬多元人民幣(約27.6萬港元)的進口藥物,惟最終仍未能挽回其生命。
院方不承認存在醫療失誤
鄭女士質疑,主刀的紀醫生根本不具備操作達芬奇機械人實施外科手術的能力,且在首場手術中存在嚴重失誤,未能完整切除肝部腫瘤,稱院方在明知手術失誤後未有及時補救,導致丈夫癌細胞擴散,延誤治療。家屬認為,院方的醫療失誤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嚴重後果,已構成醫療事故。
但面對指控,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辯稱診斷正確、手術操作無誤,指雷先生病情復發及擴散與第一次手術之間無因果關係,死亡不屬於該案的損害後果。院方進一步指出,首次手術未能完全切除腫瘤是病患自身疾病特點所致,且受限於當今醫學技術,屬於難以完全避免的情況,因此不屬於醫療事故。
醫學會鑑定院方存在兩大過失判定構成四級醫療事故
事發後,雷先生家屬向深圳市衛健委反映,認為香港大學深圳醫院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2025年11月3日,深圳市衛健委委託廣東省醫學會對此事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鑑定組專家認為,院方存在兩大過失。
第一,在使用達芬奇機械人輔助手術時,醫方未能規避定位偏差,且術中竟然沒有進行冰凍病理檢查,導致未能實時發現腫瘤遺漏,亦未能有效完整切除腫瘤,導致患者18天後需進行第二次手術治療。
第二,院方對患者缺乏明確的輔助治療建議。鑑定組專家指出,2021年5月13日,患者術後病理報告已提示有高危復發風險,臨床上應建議患者行輔助綜合治療、密切復查較為妥當,然而院方僅簡單交代「一個月後來門診複查」。
鑑定最終結論認為,院方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雷先生需進行二次手術的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根據相關規定,該案屬於醫療事故,等級定為四級,醫方承擔主要責任。目前,雷先生的醫療糾紛仍在調查處理當中。
主刀醫生有前科
《華商報》曾報道,負責雷先生手術的紀醫生,於2018年為一名七旬老人切除了五個器官,導致對方在術後3個多月死亡,事後被判定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病患家屬當時一度要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至2023年11月28日,深圳市中級法院終審判該院向家屬賠償各類費用合共約63萬元人民幣(約7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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