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8月31日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劉曉慶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認定她須在未實繳340萬元人民幣的出資範圍內,對「劉曉慶珠寶(寧波)有限公司」的330萬元人民幣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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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於2020年12月,王耀向「劉曉慶珠寶(寧波)有限公司」出借330萬元人民幣,雙方約定於2021年3月還款,但期限屆滿後,公司並未償還借款。王耀之後提起訴訟並獲得勝訴判決,但進入執行程序後,因公司缺乏足夠財產,債務清償陷入困難。
另一方面,劉曉慶在公司欠債期間,於2021年將自己持有的34%股權轉讓,交易對價僅為0元、1元人民幣,且她認繳的340萬元人民幣出資始終未實際繳納。
王耀在取得對公司的勝訴判決後,因執行未果,進一步申請追加劉曉慶為被執行人,要求她在未實繳出資的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案件經一審、二審審理後,法院最終支持相關主張。
法院認定,劉曉慶是在公司債務已經存在的情況下,以顯著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股權,相關行為實質上涉及逃避股東出資義務,並非單純正常行使股東期限利益。
法院同時指出,公司經強制執行後仍無財產清償債務,已符合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的條件。因此,劉曉慶須在未實繳340萬元人民幣出資的範圍內,對公司330萬元人民幣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此外,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為3.4萬元人民幣,合計6.8萬元人民幣,均由劉曉慶負擔。
此次終審判決也針對股東在公司負債期間低價轉讓股權、未履行出資義務等情況,進一步釐清股東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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