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上周五被陪審團裁定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法官在周一聽取其求情後,指本案嚴重之處,是被告作為特首,是地區首長,不但對市民問責,也對中央問責,市民及中央對他寄予信任,特首需要有誠信,惟被告違反誠信。上訴庭有指引,相關控罪應判處阻嚇性刑罰,以入獄30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過往40年的貢獻,一直決意服務香港,減刑10個月,判曾蔭權入獄20個月,惟不得緩刑。法官指曾被裁定罪成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曾於2010至2012年擔任特首及行會主席期間,故意隱瞞他與雄濤廣播主要股東黃楚標之間的東海花園租務關係,而他當時正參與雄濤的數碼牌照申請,陪審團拒絕接納被告未有申報是一時疏忽。判刑需考慮兩個元素,第一是是否牽涉貪污成份,若涉貪污最高刑期將是入獄5至7年,但本案是第二類別,可判社會服務令或入獄。法官指在本案中,被告負責決定電台牌照,大氣電波會影響社會上各階層人士,法官提及2013年許仕仁案,指許作為政務司司長,許的不當行為判刑18個月,而該案涉及收取新鴻基利益。法官稱本案判刑起點應是30個月,被告家人及多人替被告寫信求情,法官表示理解,但法庭有責任按照陪審團及法例作出適當懲罰。法官又指,外界以為判刑容易,但其實有難度,今次亦不例外。他說自己從沒見過由如此高處跌下成被告的人,但無可否認被告過去40年對香港有貢獻,過往與被告共事的人均道出同一心聲,即被告一直決意為香港人服務,法官特別提及被告非常突出的政績,便是1998年對抗金融風暴的努力,又指值得提及的事,就是被告發牌時採納了所有正常程序,否則判刑會更重。 曾蔭權面對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指他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接受深圳福田東海花園三層式住宅的整修及裝修工程,及後於上述時間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身份,批准雄濤廣播有限公司(後改名為香港數碼廣播有限公司、DBC)提出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交還用於提供AM電台服務的聲音廣播牌照申請,以及李國章以該公司董事兼主席身份作出控制的申請。而被陪審團裁定罪成的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則指曾蔭權於上述期間以特首及行會主席身份參與決定DBC的申請時,隱瞞他與DBC主要股東黃楚標就深圳住宅進行商議。【曾蔭權涉貪事件簿】http://bit.ly/donaldts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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