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8月31日港島區遊行演變衝突,多人在銅鑼灣被捕,其中7人被控參與暴動罪,其中只有一人被裁定罪成,其餘6人則脫罪獲當庭釋放。罪成男子陳佐豪今(18日)在區院接受判刑,法官姚勳智指出當日的暴動情況具威脅性,即使沒有證供指向被告曾使用暴力,但罪行的嚴重性須視乎整體事件而定,故判被告監禁4年。
控罪指,24歲運輸工人陳佐豪於2019年8月31日在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另被告被裁定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立,指他於同日在百德新街22至36號外管有一部對講機,該罪以罰款5000港元處理。
辯方求情指,雖然被告不是初犯,但並無同類案底。有區議員替被告撰寫求情信,指他為人熱心,於疫情期間義務派物資給獨居長者。辯方遂指,被告沒有使用暴力,並非激進示威者,冀法庭能夠輕判。
法官判刑時指,案發當天有近300人聚眾,規模甚大。他們佩戴保護裝備,手持長形狀物品,不但用雷射筆照射警員,更向警方投擲汽油彈,事件歷時逾半小時,而且甚具威脅性。法官又指,暴動罪的嚴重性須視乎整體行動而定,唯一考慮是被告沒有指揮暴動,亦沒有直接造成嚴重人命傷亡,加上考慮被告求情等因素,最終判處他監禁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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