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與壹傳媒集團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嫌隱瞞業主香港科技園公司,違反租契使用價值5.16億港元將軍澳工業邨地段,令與黎智英相關的公司獲得租金利益,2人因而被控欺詐罪。案件早前在區域法院經審訊後,黎、黃人同被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今天(24日)進行求情,辯方表示涉案處所被不當使用的範圍非常少,涉案力高佔用處所亦為方便工作,而非為金錢動機;而黃則只是作為員工身份執行職責,沒有個人得益。法官聽罷辯方求情陳詞後,將案件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期間續准黃保釋,而黎智英則須繼續收押。
本案被告依次是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1歲),2人被控1項欺詐罪,黎則再獨自面對多1項欺詐罪,控罪指兩人分別於1998年至2020年間,向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非按照租契附表等使用將軍澳工業邨駿盈街8號的處所。兩人上月經審訊後俱被裁定罪成。
辯方求情指,黎教育程度不高,希望法庭考慮涉案力高顧問有限公司(力高)佔用涉案處所的面積只約0.16%,涉案處所的傳媒及出版用途不受影響。辯方強調本案違約時期雖較長,但程度不算很嚴重,且詐騙程度不算精密及複雜。辯方續指黃在公司並無管理及決策權,且是據法律意見及上司指示行事,非案中主謀,他只是作為員工角色,執行職責。辯方又指黃因心臟有問題,曾經歷大手術,且其聽覺亦衰退,加上妻子患病、面對被捕等,令他精神倍感力及受煎熬,致出現重度抑鬱徵狀及焦慮情況,需要接受監察及治療。辯方請求法庭考慮黃於案中角色、身體及精神狀況,酌情考慮以緩刑處理。
另法官就量刑考慮方面,關注到案中科技園有否損失、涉案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印刷)及力高的得益多少;案件有否涉及違反誠信,及控方會否申請取消被告擔任公司管理層資格等事宜。控方表示法庭可據相關法例,頒令取消犯可公訴罪行人士擔任公司管理層的資格,無需控方申請。就着損失、得益及誠信問題上,辯方據有關資料,指力高於2008至2020年曾給予蘋果印刷逾119萬港元租金,力高若在有關時段在外租用甲級或乙級寫字樓,則需繳付439至338萬港元租金不等。辯方請求法庭以較低數額作考慮,力高得益方面亦應計算減去了付予蘋果印刷租金的差額。而科技園損失的只是合約下遇違約情況可啟動行動的權利,但該「損失」並未能有正確基礎來量化。辯方又指蘋果印刷及科技園只是承租人及承批人的關係,屬兩個商業機構之間的合約,承租人只是違反了合約上的責任,而非誠信上的責任。
案件編號:DCCC 34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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