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演藝圈早前爆發「#Me Too」風波,多位藝人被指控涉性侵,藝人炎亞綸涉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被士林地方檢察署展開調查,今日(8日)再有新進展,當局正式起訴,指偵查終結,檢方認定炎亞綸涉以手機拍攝與被害人性行為及持有該性影像犯行,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猥褻行為電子訊號」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其他被訴妨害性自主等部分,經調查後檢察官認罪嫌不足,依法為不起訴處分。雖然撤銷一項控罪,但據知炎亞綸被起訴兩個犯罪事實,兩項控罪合共的最高刑罰,可判囚10年。
案情指,檢察官將炎亞綸的手機送請鑑識單位還原,發現炎亞綸於2019和2020年間,曾透過通訊軟件將耀樂的性愛片分別傳給2名身分不詳的網友觀看,但檢方認為,炎亞綸並未將影片散布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瀏覽觀賞,應無散布性愛片的犯意,審酌耀樂當時未滿18歲,炎亞綸拍攝、持續持有性愛片,因此依《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罪、拍攝少年性影像2罪將他起訴。同時調查發現炎亞綸的外籍男友人,於2018年下載了該影片,並隔了2年透過通訊軟體傳給炎,經過偵訊後發現仍持有該片段,故同被起訴《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無故持有少年性影像罪。而今次起訴亦揭露,原名吳庚霖的炎亞綸,已改名為吳秉孺,估計想改名轉運。
對此炎亞綸即時發出聲明,指這五個月來他很誠實地面對自己的過去,亦感謝檢察官幫他釐清事實:「經檢察官裁決,證明本人與耀樂在交往期間與分手後,從未對其有過強制性交與黑道恐嚇之行為,謝謝檢察官證明本人清白。」又指:「本人因不識法律在雙方合意下拍攝而誤觸法律,而造成社會不安和佔用公眾媒體資源深感抱歉;更對於本人無足輕重的私人情感佔據版面深感無奈和遺憾。」更質疑耀樂提告動機:「本人與耀樂近五年仍有聯繫,且雙方互有主動,至今仍不能理解,對方提告的動機?是為名還是利?」
而另一被指控性侵3名女員工的男星宥勝,經台北地方檢察署調查後,指涉案3名被害女子均未提出告訴,其中2名案情屬性騷擾防制法且未提告,台北地方檢察署後來已簽結,故僅就對一女在女方家中,跨坐、強吻、襲胸,涉犯強制猥褻部分起訴。
今日稍後,耀樂再發聲明,稱會繼續同律師研議執法機構因證據不足而撤銷妨害性自主部分,並會提起再議,以正視聽。
耀樂聲明如下:「公眾人物本應發揮影響力為社會帶來良善之貢獻,但很遺憾的是,即便己經遭到檢察官認定犯罪而起訴,截至目前為止,吳庚霖(吳秉孺)先生仍一再以不實的說詞為其辯解、拒絕正視所犯的過錯,甚至多次對外發布聲明混淆大眾視聽,試圖將其犯罪行為美化為私人感情糾紛,吳庚霖(吳秉孺)先生當年利用雙方懸殊的地位,對年僅16歲的我拍攝私密影片、甚至在分手後將影片散播給他人等種種行徑,這絕對不是無足輕重的感情糾紛,而是毀滅一個16歲少年人生的沉重打擊。至於針對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不起訴的部分,當年我確實不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但我會繼續與律師研議就此部分提起再議,還原真相並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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