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林展程昨(1日)頒布「破產不開始令」,批准破產受託人的書面申請。由於莫贊生未有遵從法例要求提交財產資料,法庭裁定他的破產期暫時不會開始計算,意味著他將無限期地處於破產狀態,直至他向受託人提交所有資產、交易等相關資料,或法庭另作命令。

破產管理人署對破產不開始令的申請表示不反對,而答辯人莫贊生昨日並無律師代表到庭應訊。據了解,莫贊生被頒破產令,源於他曾為兩間公司——Double Winner Asia Limited及Forever Concord Limited擔保一筆1億元的貸款,該貸款用於購入山頂中峽道28號物業。然而,由於交易生變,兩間公司未能依期向借貸公司Athora Lux Invest S.C. SP及Apollo Credit Funds ICAV償還債務。作為擔保人的莫贊生因此被追討連本帶利共約1.35億元的巨額款項,並在今年4月被高等法院頒發破產令。
根據《破產條例》,一般情況下,破產人會在4年後自動解除破產。然而,若破產人未親身出席初次會面,或未在會面中提供所有關於其事務、交易及財產的合理要求資料,受託人有權向法庭申請「不開始令」。「不開始令」的效力,是將破產的相關期間延遲至破產人遵守條款後才開始計算,自動解除破產的日期將因此無限期押後。
案件編號:HCB 542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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