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連同《蘋果日報》旗下3間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發布煽動刊物等共3罪,違反《港區國安法》,包括黎在內的4名被告早前被裁定全部控罪罪成,昨與認罪的《蘋果》6名高層及「重光團隊」兩名成員在西九龍法院(暫代高院)接受判刑。黎智英判囚20年,當中18年與被控欺詐的區院案件分期執行。包括張劍虹在內的《蘋果》6名高層分別被判監6年9個月至10年;「重光團隊」兩人被判監6年3個月及7年3個月。3間《蘋果》公司各判罰款3,004,500元。法官指本案不僅經精心策劃,而且早有預謀,黎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案件屬嚴重及涉重大犯罪行為。
涉案12名被告包括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及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壹傳媒高層張劍虹、陳沛敏、羅偉光、林文宗、馮偉光及楊清奇;「重光團隊」成員陳梓華及李宇軒。9人中只有黎作不認罪抗辯,受審後連同該3間公司被裁定罪成,8名認罪被告承認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法官昨頒發長達47頁的判刑書指,參考了《國安法》相關案例,認為在考慮當時社會氣氛、罪行規模、被告請求制裁的目標、涉案行為是否成功導致外國制裁等,本案勾結外國勢力的罪行屬「罪行重大」。根據《國安法》,刑期不應少於監禁10年。法官另強調,《國安法》不具追溯力,故各被告不應因其在法例實施前的行為或政治思想而受到懲處,在法例實施前的事僅構成犯案背景的一部分。
判詞指,本案勾結外國勢力的串謀不僅是經精心策劃,更是早有預謀,並透過使用網上平台去觸及本地和海外受眾。此外,涉案「重光團隊」的國際游說活動在香港境內和境外進行,被告請求外國實施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促成外國政府針對香港及中國政府官員採取制裁等措施。因此法官就勾結罪採用監禁15年作量刑起點,涉案公司量刑起點則訂於罰款300萬元。至於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官指煽動文章以實體版刊印及在網上平台發布,考慮到文章數量、參與發布文章的各方人數及罪行持續時間,裁定屬最嚴重級別;單就該罪,法官採納監禁21個月作為黎智英的量刑起點,涉案公司則以罰款4,500元作量刑起點。
黎智英方面,法庭裁定黎是各項串謀的幕後主腦和推動者,並將其量刑起點提高,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增至監禁23個月,另外兩罪則增至監禁18年。辯方提出以黎的高齡、健康狀況及單獨囚禁等作減刑因素,法官指明白黎有高血壓、糖尿病及指甲脫落等問題,但據最新醫療報告顯示,該些問題並不致命,而單獨囚禁亦是黎自行要求。法官在考慮後認為該些情況令黎的獄中生活比其他囚犯更艱難,給予酌情減刑,就部分控罪同期執行下,終就3罪判囚20年。
黎早前在區院因欺詐罪成被判囚5年9個月且正服刑,法庭考慮到該案與本案性質完全不同且毫無關連,故把黎在本案刑期中的18年與欺詐案分期執行。至於《蘋果》3間公司,法官指其沒有有力求情理由,就兩項控罪3間公司均須罰款3,004,500元。案件編號:HCCC 147/2021、HCCC 51、5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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