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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日 星期四

黎智英精華: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 港府今日向法庭申請 #黎智英

港府今日(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 ...






港府今日(4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提交申請充公黎智英的罪行相關財產。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法庭指出黎智英為案中主腦和推手,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的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活動以達致削弱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損害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香港居民的關係,遠超出法律所允許的範圍;他更多次親自勾結外國勢力,乞求對中央和特區政府實施制裁,進行敵對行動,法庭最終判處黎智英監禁20年。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2條,「因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而獲得的資助、收益、報酬等違法所得以及用於或意圖用於犯罪的資金和工具,應當予以追繳、沒收」;而充公令的申請和發出都必須依照《實施細則》附表三訂明的嚴格條件,須由原訟法庭如在律政司司長提出申請後信納擬充公的財產符合相關條件,才可將該財產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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