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今於高院被判囚10年。(資料圖片)
持有260個劏房單位出租、月入25萬港元的「劏房大王」涉嫌多次在粉嶺唐樓劏房內,強姦其「二奶」兼租客的10歲女兒一案,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4項強姦罪罪名成立,法官今天聽取求情後,判被告4項強姦罪共囚10年。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加刑與減刑因素並存,例如受害女童年幼,被告在2個月內4次犯案,但另一方面,女童似乎沒有長遠創傷,被告無使用不必要暴力,及本案審訊因女童母親拒絕返港作供而延誤大半年等。法官考慮所有因素後,認為每罪應判監8年半,經考慮後最終決定4項控罪總共判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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