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到庭應訊。(陳章存攝)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涉嫌於在任期間收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單位價值300萬港元豪華裝修,被控一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案件今(3日)在高院原訟庭續審,傳召行政長官辦公室前常任秘書長、現任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常任秘書長劉焱作供。
劉焱指,特首每次離港,例如官式出訪或是放假外遊,特首辦內都會有相關紀錄,視乎離港性質紀錄有長有短。她同意在2010年至2011年期間,曾蔭權或與太太有多次到內地或澳門的紀錄,但他們到內地何處、見何人、有何活動,就未必有紀錄。
劉焱又指,香港警察會負責特首在香港時的保護工作,到內地則交由公安負責,到澳門就會交由澳門司警處理。至於兩地以外的行程,警方會作風險評估,而通常他們都覺得有需要,亦會派警察全程保護。
劉舉例指,於2010年7月29日至8月7日,曾蔭權到巴塞隆拿及倫敦旅遊,均有貼身保鏢隨行。當時該名保鏢曾電郵給當時的特首辦常任秘書長麥靖宇,指曾的朋友要贊助他旅程中的住宿及交通費用,要求特首辦批准。交通費用會是該名「朋友」提供車輛,而酒店則是3晚入住巴塞隆拿HOTEL ARTS,以及4晚入住倫敦BERKELEY HOTEL的住宿。但劉焱同時表示,這名「朋友」是誰,政府內並無紀錄。
HOTEL ARTS每晚房租折合2632港元,BERKELEY HOTEL日租更達4049港元。據知兩地共7天的租金,已超過保鏢出境工作的津貼上限逾60%,所以差額要別人支付。而特首辦在審核後,就同意由曾的「朋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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