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賄賂外逃美國而被國際刑警發「紅色通緝令」追捕的內地商人郭文貴,其實際控制的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下稱「政泉公司」)及高管強迫交易、挪用資金一案,周五(12日)在遼寧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政泉公司及5名被告郭漢橋、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呂濤均罪名成立,其中政泉公司因強迫交易罪成,被判處罰金600億元(人民幣‧下同,約690億港元)。5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根據法院公布的判決書,2008至2014年,郭文貴為進入金融證券領域,決定以政泉公司的名義收購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民族證券」)的股權並實現控股。為排除收購障礙,郭文貴找上時任國家安全部副部長馬建幫忙,馬建表示同意。同時,郭文貴指使時任政泉公司投資顧問郭漢橋(本案被告之一)、時任民族證券董事長趙大建(本案被告之一)負責收購事宜。
在收購股權及增資擴股過程中,郭文貴經與馬建共謀,由馬建以國家安全部發函或派員的方式進行干預,郭文貴還指使郭漢橋、趙大建直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施加壓力,威脅、排擠競爭對手,最終使政泉公司成功控股民族證券。
2014年8月,民族證券與方正證券完成併購重組。同年9月,郭文貴因其實際控制的北京盤古氏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盤古公司)、政泉公司等資金緊張,授意趙大建、時任民族證券副總裁單蔚良(本案被告之一)和財務總監楊英(本案被告之一),利用民族證券作平台籌集資金。後經郭文貴同意,在未經民族證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下,趙大建利用擔任董事長的職務便利,簽章確認同業存款協議、委托定向投資業務合作總協議及付款指令。楊英負責籌集資金、內部審批以及對外轉款。而時任盤古公司常務副總經理的呂濤(本案被告之一)亦受郭文貴指使。
各人分工配合,以民族證券與恒豐銀行簽訂同業存款協議為掩護,與恒豐銀行私下簽訂委托定向投資協議,於同年9月至12月,分7次將民族證券資金共計20.5億元轉移。其中19.5億元轉移到盤古公司,用於還款,餘下1億則給福建光明石業使用。
法院認為,政泉公司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轉讓公司股份,情節特別嚴重,構成強迫交易罪。郭漢橋受郭文貴指使實施強迫交易行為,趙大建予以配合及幫助,均構成強迫交易罪。另趙大建、單蔚良、楊英利用擔任民族證券高管之便,夥同呂濤,受郭文貴指使挪用民族證券資金,數額巨大,構成挪用資金罪。上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而郭文貴通過馬建以國家安全部門進行干預、施壓、威脅,排除競爭對手,損害他人權益,獲取巨額非法利益,情節特別嚴重,危害特別重大,影響特別惡劣,依法對政泉公司以強迫交易罪判處罰金600億元。
法院對郭漢橋以強迫交易罪判囚兩年半,緩刑3年,處罰金30萬元;趙大建則強迫交易罪及挪用資金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罰金25萬元;單蔚良以挪用資金罪判囚兩年3個月,緩刑3年;楊英被撤銷另一宗騙貸案中的緩刑部分,與今次的挪用資金罪並罰,執行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處罰金10萬元;呂濤以挪用資金罪判囚1年,緩刑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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