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警當日在將軍澳一商場內制服多人。
兩名分別22及23歲男子涉嫌於去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示威期間被發現身懷汽油彈,二人分別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今(2日)在觀塘法院再訊,其中22歲無業被告劉嘉柏,承認當日於將軍澳尚德廣場2樓升降機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汽油彈,被判監一年。
案中兩名被告分別為劉嘉柏及23歲舞台設計師姚少康,姚另被控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於去年9月14日在牛頭角襲擊尹廣培。
案情指事發日下午約4時,有示威者設路障堵路,警方在事發地點見到被告逃跑,追截期間被告一度拋下背包及脫去上衣,最後在尚德停車場二樓被捕,警方在其背包發現兩支汽油彈及打火機等易燃物品,警誡下被告保持緘默。
辯方呈上7封求情信包括被告自撰信稱還押期間已深切反省,明白要以和平理性手段抗爭,被捕後令父母擔心及影響前途,感無力及傷心。被告的父母、朋友及校長也撰信指被告為人正直,關注環保及提倡素食,曾到日本藝術祭任義工半年,樂於助人,犯案非為個人利益。
裁判官指被告初犯認罪,有反省,惟本案屬嚴重罪行,汽油彈具殺傷力,被告的行為明顯是打算破壞公眾安全,慶幸未造成破壞及傷人,否則案件會轉到更高法院處理,但仍須判阻嚇性刑罰,考慮其個人背景等求情因素,已作出相應刑期扣減,最終判監12個月。
另外,被告早前在庭上透過律師投訴,指被捕時被警員威嚇及阻止他向在場記者及公眾喊出自己名字,其後被帶往將軍澳警署搜證室後更遭警員用強光射眼及腳踩眼鏡,逼他說出手機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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