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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 星期四

A1:黎智英涉勾結外力 律政司阻聘洋大狀碰壁 #黎智英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黎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 ...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黎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共4罪。其中黎及3間公司不認罪,案件將於11月14日進行預審,並於12月1日正式在高等法院開審。高院上月頒發許可,讓黎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就本案抗辯。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聆訊後於昨日頒判詞,指批出Tim Owen來港符合公眾利益,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原本決定,並下令律政司支付訟費。就會否就事件再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本報指,律政司正研究判詞,以決定跟進行動。


律政司提出上訴時指出,《港區國安法》的唯一官方語言是中文,英文版本僅供參考,而且法例下國家安全概念,與中央政府及香港的社會、政治環境及憲法等息息相關。來自海外的法律代表,或對中央及香港的獨特背景沒有充分理解。考慮到Tim Owen的專長並非《港區國安法》,他亦不是本地法律下涉及危害國安罪行的專家,因此他不能為法庭帶來獨特的審視角度;何況本案中,已有具相關經驗的資深大律師參與,律政司認為原審法官在批出許可時,忽略了這些要素。


上訴庭昨在判詞中判決指,原審法官過往曾處理多宗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包括唐英傑案及馬俊文案,不相信對方作出判決時,沒考慮到法例的獨特性。另外,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由懂得中文的大狀處理《港區國安法》是最理想,律政司亦沒有提過會在審訊時就着法例的中文版本提出爭辯,因此語言因素亦非考慮因素。正如原審法官所指,如何平衡保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自由是極其困難,本案牽涉非常複雜的法律議題,日後亦有機會交由上訴庭甚至終審法院處理。


上訴庭表示,有傑出的法律專家參與審訊,對剛制訂不久的《港區國安法》的法理發展有着重要影響。而且,本案是引人注目的案件,為了秉行公義,審訊必須讓公眾覺得是公平進行。綜合上述理由,上訴庭認為批出許可,讓Tim Owen出庭為黎智英抗辯是符合公眾利益,原審法官判決沒有出錯,因此駁回律政司上訴。


本案共涉及12名被告,其中李宇軒及陳梓華早前已認罪,該兩人的判刑會待全案審結始作處理,李及陳暫定於明年1月12日再提訊;餘下的被告分別是黎智英、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前《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執行總編輯林文宗、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和楊清奇(筆名李平)。其中張劍虹等6名高層早前已表明會認罪,法庭已定於11月22日聽取他們答辯。黎及3間公司則不認罪,案件定於12月1日在高院開審,預計審期30日,該案會由3位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不設陪審團。


現年74歲被告黎智英與6名高層及3間公司,同被控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期間,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或複製煽動刊物;及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制裁、封鎖香港特區或中國。黎智英另單獨被控兩項涉及勾結外國的罪行,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期間,與陳梓華、Mark Herman Simon、李宇軒、劉祖廸及其他人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制裁封鎖中國或香港特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香港《蘋果日報》已於2021年6月24日停刊;而壹傳媒有限公司則在2021年12月15日被法庭頒令清盤。


案件編號:CACV 42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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