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楊明在2020年8月於山頂馬己仙峽道駕駛時失事撞壆,去年重新認罪被判18天監禁、罰停牌2年及判罰款3,000元,當時楊明獲准申請保釋上訴,案件延至今日(22日)判決,法庭宣布楊明上訴遭駁回,即時收監!
楊明於上午約9時50分在女友莊思明陪同下現身法院,莊思明家姐莊鍶敏亦有陪同。楊明一身墨綠色西裝、波鞋,落車有揮手示意,隨後與莊思明拖住手步入法庭,楊明神情輕鬆,期間被傳媒問到:「驚唔驚坐監?」他未有回應就步入法院。
庭上法官宣判指:「維持原判,駁回上訴,即時監禁。」楊明聞判在犯人欄木無表情,表現冷靜,與律司團隊等候法官判詞,商量是否上訴。莊思明、莊鍶敏聞判亦沒有表情,一直靜靜坐著等候。法庭隨後叫楊明兩個家人取回他的隨身物品,在犯人欄交出隨身物品給女友思明,兩人傾談幾句,兩人對望點頭示意,楊明隨後被押送離去。
法庭職員向莊思明及莊鍶敏表示明天可以到荔枝角收押所探望,她們隨即在法庭外的會議室與律司商討,約半小時後離開會議室,她與莊鍶敏欲到高等法院羈留室欲探望楊明,莊思明一真低頭,神情落寂,期間問到楊明會否上訴?會否對判決感到失望?是否有心理準備?會否為楊明準備禦寒衣物?她亦一概沒有回答。她去到羈留室門外,卻「摸門釘」被職員拒絕入內,懲教署職員指今日只能夠讓律師探望,隨後兩人再步入法院經由正門登上七人車離開。莊思明離開法庭期間再被追問到會否為上訴,她亦未有回應只表示:「多謝關心、辛苦晒。」隨口登車離去。
約11時20分,楊明由囚車押送到荔枝角收押所,高等法院羈留所外有數名警員在現場圍上鐵欄維持秩序,囚車黑玻璃,未見車內楊明情況。約12時10分,囚車抵達收押所,並駛至角落處,楊明在囚車阻擋下步入收押所。
楊明被控「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共3項控罪,去年3月獲判首項控罪罪名不成立,但承認第2、3項控罪,原須還押候判,惟當時代表律師以「錯誤提供意見」為由推翻認罪答辯獲批。
法官判詞長文如下:
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上訴人於本案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性的差勁,上訴人案發時不顧酒精對他的影響的情況下駕駛車輛,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裁判官於《判刑理由書》第43段正確指出:「法庭要清楚、明確的發出訊息,是不會姑息這類型的罪行。」本席同意答辯方陳詞,本案必須對上訴人判以一具阻嚇性的刑罰。
上訴人就控罪 2「不小心駕駛」罪曾一度推翻自己的認罪決定,由認罪改為不認罪,最後上訴人又再改變主意,再次承認控罪 2。裁判官以30天監禁為量刑起點,他認為上訴人盡早認罪,給予上訴人三份一量刑扣減,將刑罰下調至20天監禁,裁判官因他認為本案可謂一波三折,上訴人因本案的發展要折騰了多約7個月,他因此再酌情扣減2天,將監禁刑期再下調至18天監禁。本席認為,裁判官以上訴人盡早認罪給予他三分一量刑扣減的決定是大有商榷的餘地。本案控罪 2「不小心駕駛」罪可謂鐵證如山,上訴人就控罪 2曾一度推翻自己的認罪決定,根本談不上「盡早認罪」。上訴人改變認罪答辯是他的決定,但上訴人是一成年人,他對認罪答辯的反覆表現理應反映於他因認罪所得的刑罰扣減。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盡早認罪」而給予上訴人的三分一量刑扣減實已給予上訴人多於他應得的認罪量刑扣減。
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上訴人判處的18天監禁加停牌2年及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刑罰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的問題。上訴理據5不成立。
本上訴的處置
按前述原因,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無一成立。本席以「重新聆訊」方式考慮本案控罪 2「不小心駕駛」罪的判刑。裁判官就控罪 2判處上訴人18天即時監禁;吊銷其持有或領取所有種類車輛駕駛執照資格2年及在停牌令最後3個月內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的刑罰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的問題。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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