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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31日 星期六

A1:黎智英違國安案 釋法阻截洋大狀 #黎智英

壹傳媒黎智英聘請洋大狀辯護一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一錘定音」,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14條及47條的解釋草案,是香港回歸後第6次釋法。表明涉及《港區 ...






壹傳媒黎智英聘請洋大狀辯護一事,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一錘定音」,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14條及47條的解釋草案,是香港回歸後第6次釋法。表明涉及《港區國安法》的案件如果聘請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辯護或訴訟代理人,須取得特首發出的證明書,否則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介入,對該等情況作出判斷和決定。


壹傳媒黎智英與6名壹傳媒及《蘋果日報》高層,連同集團旗下3間公司,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等罪。而黎智英獲法院批准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為其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辯護,律政司提出反對被駁回,及後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被拒。特首李家超早前向中央提交報告,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說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第14條,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其決定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等機構和任何組織,均應尊重並執行香港國安委的決定。


其次,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安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而有關「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港區國安法》第47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特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香港國安委應根據《港區國安法》第14條規定履行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規定。


李家超歡迎及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政府會評估風險,積極考慮《法律執業者條例》有關專案認許修訂工作,強化國家安全的工作,又認為這次釋法沒有增加特首的權力。他提到,有關認證的問題,是行政長官會發出證明書。決定權在行政長官手中,而在作出這個決定時,會充分考慮所有因素,特別是行政長官掌握到的事實及資料,從而去判斷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又或者有關資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這個是行政長官決定,而這個決定權力其實在《港區國安法》頒令實施時已經在條文內清楚說明了,故今次釋法在這方面沒有增加任何行政長官的權力。


但被問及香港國安委亦由特首擔任主席,會否出現掌握事實資料不準確或決定有誤差,決定前又會否向中央尋求意見。李表示,條文本已經存在,並不會因釋法有改變,又稱國安委有不同成員,包括多名司長、政策局局長、中央委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國安委的決定是整體決定,不是一人決定,當然特首作為主席可以有舉行會議、討論、主持議程的權利,強調決定是委員會的決定,作出任何決定都會充分考慮委員會內掌握的資料及情況才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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