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栢芝於3年前遭前經理人及公司入稟,指她收取片酬後,未有按合約演出獲安排的電影,要求賠償1276萬片酬及相關損失。案件管理會議今(27日)在高等法院進行,原告方透露案件涉逾500份文件,雙方將各自在審訊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預計審訊需時8天。何志賢聆案官批准原告方在42日內確定審訊日期,亦會另訂日子再作審前覆核。
本案兩名原告分別為余毓興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張栢芝。據原告在入稟狀稱,余毓興在2011年7月與張栢芝簽訂《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由余擔任張的經理人8年。余並承諾向張預支4000萬港元,作為聘張在4齣電影演出作報酬。至2012年5月,雙方再簽訂另一份片約,余在簽此約的同時向張支付276萬港元,作為出演2齣電影的酬勞。其後到2014年,張改與 AEG 簽定一份補充合約,以取代先與與余簽訂的經理人約。
原告現在指出,張栢芝在簽約後,未有履行拍片的責任。余因此要求張退回上述已付的276萬港元。而 AEG 則要求張退回1000萬港元,及對違約行為作出賠償。它並請求法庭頒令,要張向它交代,張由2015年5月她開始違約起,至今的收入狀況。
案件編號:HCA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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