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涉案6男1女不認罪高院受審,陪審團周二(27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裁決,今日(29日)下午終有裁決,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
7名被告分別為張俊富(被起訴時 22 歲,下同;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劉佩凝一直獲保釋可即時離庭。賴振邦罪成會返拘留所,張俊富另有其他控罪,亦會返回覊留所。其餘4人則可於高院LG 6停車場離開,如有包頭未執好則要返荔枝角收押所執拾。
這宗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3男6女陪審團審理。退庭期間,陪審團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甚麼,謂陪審團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惟法官指,「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着陪審員自行按經驗和智慧決定。
本案7名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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