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張栢芝前年遭前經理人余毓興及經理人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入稟高等法院控告,指她涉收取預支的4,176萬元片酬後,並未履行電影合約並違反經理人合約。案件今日(5日)於高院開庭審訊。
早上約9時15分,張栢芝到達高等法院,由2男2女陪同,乘坐一輛7人車到場。她以基督教形式宣誓後、以本地話作供。
入稟狀指,余毓興與張栢芝於2011年7月簽訂為期8年的《全球獨家經理人合約》,余毓興先支付4,000萬元片酬予張,要求張需參演4部指定電影。2人在2012年5月再簽訂《張栢芝兩部電影片約合約》,余預支276萬元片酬,要求張栢芝須額外接拍兩部電影。惟張栢芝沒有履行電影合約及違反經理人合約,導致經理人及公司蒙受損失,要求張栢作出賠償至少1,276萬元,並公開2015年5月至2019年7月的收入帳目。
案件編號:HCA 1227/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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