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就47人初選案認罪且正在服刑,但他再次被指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於去年6月在赤柱監獄被捕。他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黃早前承認控罪,案件今日(5日)於高院判刑,法官譚耀豪指本案屬罪行重大,並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及早認罪,終判黃囚10年。
被告黃之鋒(30歲)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於2020年7月1日至同年11月23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法官譚耀豪指本案屬罪行重大,並以監禁1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其及早認罪,終判黃囚10年,其中2個月2日的刑期與其正服的刑期同期執行。戴黑眼鏡的黃今穿深藍色襯衫,入庭時有旁聽席人士向其揮手,黃點頭回應。譚官宣讀判詞時,黃不時向進出法庭的旁聽席人士點頭。黃聞判時,神色沉重。
案件編號:HCCC 18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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