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件今在區域法院續審。控辯雙方今就4項臨時證物應否呈堂作出爭辯,該4項證物包括梁國雄於立法會的利益登記表、梁國雄曾在會議上作出利益申報的所有會議紀錄、2014年1月22日有關「捍衞編輯採訪獨立自主」議案提及《蘋果日報》被抽走廣告但梁國雄無申報的會議紀錄,以及2014年7至8月間有關梁國雄收款的報章報道及電台訪問。法官今午裁定該4項臨時證物均可呈堂,控方舉證完畢,其後押後15分鐘讓辯方考慮是否作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
辯方下午進行中段陳詞,申請梁毋須就控罪答辯。控方指控梁於2012年至去年的4年間,一直沒有申報涉案的25萬港元,但辯方指出,控方根本無證據證明梁在此4年間的每次立法會會議上,均沒有在發言期間口頭申報其金錢利益。
不過控方指,根據《議事規則》第83條及第83A條,議員除了需口頭申報外,亦需按照立法會主席批准的格式,書面填寫利益登記表作出申報。控方依賴的是,梁一直沒有填寫利益登記表作為控罪元素,因此控方毋須提交更多會議紀錄作證明。法官在聽取辯方的中段陳詞後,裁定梁國雄表證成立,稍後再就此決定頒下詳細理據,辯方表明明天開始會傳召辯方證人,但未決定將會是誰人作供。
辯方早前反對將該4項證物呈堂,指該些證物與控方案情無關,辯方又擔心控方使用該些證物時可能超出法庭早前裁定的指定用途。辯方特別提到2014年梁接受傳媒訪問,訪問只提及發生於2013年10月的第三筆款項,及發生於2014年6月的第四筆款項,而這第三及第四筆款項與梁於2012年收受的涉案25萬港元無關。
控方則指,該些證物可證明梁是蓄意隱瞞收受涉案25萬港元,及其失職的嚴重程度足以構成刑責,例如他在其他會議作出的利益申報,可證明他過往是清楚知道申報制度的重要性,但他至去年6月被捕仍沒申報涉案25萬港元。至於梁在2014年的傳媒訪問中,承認是為了保護捐款者身份而未有申報,這反證他早於2012年也是基於同一原因而蓄意不申報涉案25萬港元。控方指,梁於2014年拒絕將第四筆款項直接存入自己戶口,而要求直接存入社民連戶口,正顯示因當時事件已被傳媒曝光,梁要迴避公眾批評才用此方法處理款項。
法官其後裁定該4項臨時證物均可呈堂。法官解釋指,該些證物與案有關,亦與梁於案發時的心態有關,相信控方在使用該些證物時不會違背法庭早前裁決;至於梁是否蓄意隱瞞不作申報,又或他是否嚴重失職,法庭將會分開考慮,因此批准將該些證物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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