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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6日 星期五

長毛收款案:長毛涉蓄意隱瞞收款 控方指行為失當更嚴重 __,長毛,梁國雄,

收款案今日結案陳詞,長毛早上到庭。(胡家豪攝)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


收款案今日結案陳詞,長毛早上到庭。(胡家豪攝)

社民連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涉嫌接受壹傳媒黎智英25萬港元後,無向立法會申報,被控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經審訊後,梁國雄面對的控罪被裁定表證成立,控辯雙方今日結案陳詞完畢,法官押後至7月31日作裁決,屆時會只讀裁決結果,並頒書面裁決解釋原因。

首先由控方開始就其陳詞接受法官詢問,控方強調被告是在4年間,就收取25萬港元一事蓄意隱瞞沒有申報,是加強了其行為失當的嚴重性。控方指雖然證據上是看不到他收錢一事有否實際利益衝突,但控方主要指收錢無申報一事,影響了公眾知情權,從而未能監察議員的行為有否潛在利益衝突。

法官詢問被告的行為上有否看到任何潛在利益衝突,控方指2014年1月22日的立法會會議,在觀感上可有潛在利益衝突的可能性。

法官即詢問指當時黎智英共捐950萬港元予4泛民政黨,但該會議是否有份收錢的人士均無申報。控方回答當時會議上無任何人間接或直接披露利益,不過該些人士均是替政黨收款,除了其中一人是以個人名義收款,該議員其後亦有與梁國雄一同接受立法會議員個人利益監察事務委員會調查。

法官詢問罪行的元素,是收款時須以立法會議員身份收款,但有否證據證明梁當時以議員身份收款。而且據社民連現任主席吳文遠的證供,梁所收款項是用作社民連新界東支部運作,但有否證據證明其說法不真實。控方指雖然無證據證明吳的說法不真實,但亦無證據證明是真實,而吳稱黎所捐的100萬港元款項全是捐給社民連,根本只是傳聞證供,不應該予以考慮。

控方又指,並非在立法會內開會才是立法會議員,即使梁國雄出席及進行其他活動,亦與其立法會議員身份不可分割。控方指,要看事件的性質而定他是否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而此次收款25萬港元明顯非選舉經費亦非代黨收取,其行為明顯直接與立法會議員身份有關且蓄意沒有申報,但他確是有披露責任。

控方又指,根據最新的許仕仁案例,亦有提及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的罪行原素,並提及公職人員於涉利益衝突的會議時必須申報利益,故控方亦強烈依賴此觀點。

案件下午續審。控方指,收取涉案款項如何使用,並不會影響控罪元素所指的嚴重性,影響到構成控罪的「嚴重性」在於款項及捐款人沒披露,以致市民不能作監察。而事件引來傳媒關注,傳媒發揮了第四權監察作用,故梁應知公眾關注,但卻一直無申報正正可見其嚴重性。

控方重申,辯方證人的證供並不可信,如該100萬港元全捐予社民連,為何黎助手Mark Simon要不惜蝕手續費買回支票,再分別買3張本票給他們。而梁其後亦分8次連同立法會歸還給他的款項從戶口提走再存入其立法會議員辦事處會計唐婉清戶口,而且控方亦完全不接納唐是協助梁新界東支部事務,控方認為涉款並非代社民連收取。

梁國雄早上在社民連成員陪同下到庭,並叫口號稱「匹夫無罪,懷璧其罪」、「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他指,他不斷被告,但梁振英收取澳洲企業UGL合共5000萬港元一事卻無被檢控;又指現時對他是艱難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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