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游蕙禎及梁頌恆於宣誓時辱華引發風波,政府提出司法覆核,最終兩人於原訟庭及上訴庭被裁定宣誓無效,立法會議員資格被取消,兩人其後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終院上周五(8月25日)拒絕游蕙禎及梁頌恆的終審上訴許可,終院今早(1日)頒發書面理據。判決書以上訴委員會名義頒布,亦即是三名審理法官的集體決定。
上訴委員會在判詞表示,游梁兩人提出的法律問題,雖然具有廣泛及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但無合理的可爭辯基礎,足令終院改變下級法院的判決,因此拒絕兩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委員會對兩人提出的論點逐個回應。首先關於司法不干預立法的原則,上訴委員會表示,本案涉及《基本法》第104條「『依法』宣誓」一詞的問題,法庭有責任就此詞句的憲法規定作裁斷。法庭因此亦有責任去裁定,游梁兩人在宣誓當日,是否已妥為宣誓,及如未妥為宣誓的話有何後果。在此情況下,不干預原則並不適用。
游梁另一個論點,是指《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所訂明,任何人如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便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的條文,不應解釋為一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便自動離任,而應解釋為應給予機會再次宣誓,及應考慮宣誓者是否莊重真誠的問題。對此上訴委員會回應表示,原訟庭已裁定游梁他們是明顯不接受及蓄意遺漏作出誓言。此事實裁斷並沒有亦無法被質疑。兩人陳詞時提到諸如無意讀漏字或讀錯字的情況,根本與本案事實無關。而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的上文下理、以及《基本法》第104條,《宣》的第21條明顯隱含宣誓要以客觀上莊重的態度進行的規定。
關於游梁指《宣誓及聲明條例》應如何詮釋,上訴委員會認為,他們對條文作出如此狹義的解釋,其實並無依據。
游梁第三項論點針對人大常委去年就《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之效力。上訴委員會表示,終院以前已多次考慮過人大常委釋法對香港法院的效力問題,裁定釋法有約束力。這是具權威性的裁定,上訴委員會認為沒有理由重新考慮這原則。
上訴委員會指據該釋法的原則,游梁兩人被取消資格,是他們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自動產生的結果。上訴委員會信納此解釋。就算不考慮釋法內容,上訴委員會亦同意下級法院對《宣》第21條的解釋,再加上下級法院對兩人行為的事實裁斷,上訴委員會認為,無論有無釋法,本案結果也會是一樣。
總結上述各點,上訴委員會重申,因兩人提出不到足以改變下級法院判決的論點,故縱使本案涉及廣泛和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上訴委員會仍決定不受理他們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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