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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1日 星期六

逃犯末路:A1:各界促懲反修例幕後大黑手 __,逃犯末路,

警方於「8˙31」前夕進行大搜捕,過去兩日一連拘捕九名知名社運人士、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包括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林朗彥,以及三名被指是暴亂黑手的立法 ...




警方於「8˙31」前夕進行大搜捕,過去兩日一連拘捕九名知名社運人士、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包括香港眾志黃之鋒、周庭、林朗彥,以及三名被指是暴亂黑手的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區諾軒及譚文豪,而譚在家樓下被捕。其中黃之鋒及周庭涉嫌煽惑他人於金鐘夏慤道進行非法集會,以及包圍灣仔警察總部,兩人昨早被捕後,下午被押到東區法院提堂審訊,兩人毋須答辯並獲保釋,案件押後至十一月八日再訊。六月至今,警方共拘捕約九百名反修例示威人士,至於上述被捕人士,均被指是港獨自決小頭目,各界促請警方拘捕幕後黑手。


案中涉及三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廿二歲)、林朗彥(廿五歲)及周庭(廿二歲),黃及周由警車押解往法院出席聆訊。控方指,林朗彥不在港而未有到庭,他於本月廿八日離港,裁判官指林不知涉案,離港前未被捕,也沒有違反保釋條件,強調不能因此發出拘捕令。


三人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控罪指三人於今年六月廿一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其中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黃於同是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同樣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另外,黃及周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兩人於今年六月二十一日,於警總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辯方為黃、周兩人申請保釋及離港,控方不反對二人保釋及在指定日子離港,但要事先通知警方及回港翌日準時報到。裁判官批准二人各以一萬港元保釋,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除了法庭批准的日子外不得離港、須遵守宵禁令及不再進入案發地點。


黃、周提堂後表示,警方於「8‧31」前夕無差別拘捕不同人士,以配合港府製造白色恐怖和寒蟬效應,圖阻止任何人參與遊行集會,但認為根本不可能成功。黃又指,今次保釋條件嚴苛,特別是宵禁令時間維持於晚上十一時至早上七時,令他難以執行議員助理職務。


據悉,控方指三名被告與一眾示威者於六月廿一日早上十一時許,在金鐘夏慤道中信大廈外集結,黃及林以揚聲器煽動其他示威者包圍警察總部。其後黃及周於警總夏慤道停車場入口外,黃開咪呼籲示威者包圍警總,周亦有叫口號,有女警拍下情況。其後有逾百名示威者包圍警總並設路障,黃充當主持人且用揚聲器向示威者說話,叫他們吃飯使其有充足體力作長期示威,黃與周一直參與該處的非法集會至晚上十一時許。


至於昨午於天水圍被捕的鄭松泰,被指於七月一日示威者衝擊及強行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當日,涉嫌「串謀刑事毀壞」,並將其扣留調查。而前港大學生會會長孫曉嵐亦涉嫌於同日強行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被警方指涉嫌「串謀刑事毀壞」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而遭警方拘捕。


另外,沙田區議員許銳宇昨早於觀塘被警方拘捕,他涉嫌在上月十四日於沙田新城市廣場涉嫌「妨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當日沙田舉行反修例遊行,當晚新城市廣場內爆發警民衝突,有示威者掟雜物,警方施放胡椒噴劑。



來源 source: http://hk.o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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