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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0日 星期三

【告網民誹謗】吳亦凡名譽權案勝訴 獲賠近11萬 #吳亦凡

(微博圖片)韓國組合EXO出身的大陸男星吳亦凡,早前就有網民在直播期間,散佈大量侮辱、誹謗言論入稟起訴2名用戶陳某某、王某,以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 ...




(微博圖片)


韓國組合EXO出身的大陸男星吳亦凡,早前就有網民在直播期間,散佈大量侮辱、誹謗言論入稟起訴2名用戶陳某某、王某,以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法院日前審結此案,一審判決陳某某和王某刊登致歉聲明,並合計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10萬元人民幣(約10.9萬港元)。

消息指,原告吳亦凡在2017年12月16日發現被告王某在微博發佈文章,內有「流量小鮮肉吳亦凡約粉還假裝談戀愛」等對原告​​進行侮辱、誹謗的內容查證後發現那些內容的「來源」來自陳某某於前一晚、即2017年12月15日晚進行網上直播時「爆料」所致,而相關直播內容,以肯定口吻講出,加深以上侮辱、誹謗言論的誤導性。據法院文案顯示,該直播的觀看人次逾578萬,吳亦凡認為相關言論會令不明真相的社會公眾對自己產生誤解與質疑,降低了自己在社會的評價,並嚴重侵犯自己的名譽權。而微夢公司作為向陳某某及王某網絡信息發佈服務的網絡服務的提供者,對2人的微博賬號具有管理權限及職責,故起訴要求微夢公司刪除相關侵權微博,陳某某、王某向吳亦凡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支出75萬元人民幣(約82.3萬港元)。

陳某及王某都未有到庭應訴,但王某向法院寄送一封手寫信,提到「我在2017年12月16號用暱稱的個人微博帳號上,因年少無知,在沒有向原告吳亦凡先生核實信息的真實性的情況下,轉發了陳某某2017年12月15號的直播,對吳亦凡先生的名譽造成了傷害,我對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懇求吳亦凡先生的原諒。」而被告微夢公司辯稱,由於涉案微博內容是用戶所發佈,並非位於微博平台的顯著位置,公司對涉案內容也並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內容的存在並不知曉。而公司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材料後,發現涉案內容已被用戶自己刪除。此後也根據法院的調查函及時、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戶的身份信息,故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應依法受到保護,並指陳某某在直播中發佈關於吳亦凡的評論內容用語粗鄙,加上在缺乏證據佐證情況下,意在對吳亦凡名譽進行惡意貶損、侮辱,更引發了諸多第三方賬號的轉播以及大量網友關於原告的不當誤解,侵害了吳亦凡的名譽權。吳亦凡有權要求陳某某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損失。

法院判決陳某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8萬元人民幣(約87,768萬港元);王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2萬元人民幣(約21,942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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