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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2日 星期四

【上訴駁回】認不小心駕駛囚18天上訴駁回 藝人楊明即時服刑獄中過聖誕 #楊明

▲楊明與女友莊思明。(曾耀輝攝)藝人楊明於2020年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疑因酒醉下駕駛私家車撞壆,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罪,被判監18天,早前向高院就刑期提 ...




楊明與女友莊思明。(曾耀輝攝)



藝人楊明於2020年在山頂馬己仙峽道疑因酒醉下駕駛私家車撞壆,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等罪,被判監18天,早前向高院就刑期提出上訴,准以10萬元保釋候判決。高院法官今(22日)早駁回上訴,楊明須即時服刑。楊明今早由女友莊思明陪同下到庭應訊,聞判後表現冷靜。

上訴人林明樂,為楊明原名(39歲),早前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控罪指他於2020年8月7日在半山馬己仙峽道(西行)不小心駕駛私家車,而私家車窗門被增補,以減低透光能力;楊於2021年11月被判監18天,停牌2年,就車窗玻璃光度不足罪則被罰款2,000元,准保釋候上訴。

法官於書面判詞指出, 從案情可見,上訴人駕駛私家車下斜時,突然超越雙白線和逆線行駛,撞向行人路的金屬柱,再溜落山坡約20米,最後橫擱於水泥石壆上才停下,法官指上訴人的駕駛失控情況極不尋常。

法官認為裁判官具足夠事實基礎作出唯一合理推論,即上訴人是受酒精影響下駕駛。裁判官亦正確指出「酒後駕駛可以視作不小心駕駛,因為一個小心謹慎的司機,是不會選擇在酒精影響下駕駛的」,裁判官判刑時可考慮上訴人案發時是受酒精影響和其受影響程度的證據。

法官指出,上訴人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是唯一可合理解釋其駕駛態度的原因。法官認為,裁判官正確地考慮了上訴人案發時受酒精影響,以及與本案判刑有關的案情,未有違反不就被告人沒被定罪的控罪懲處之原則,沒有構成不公。

法官認為裁判官有基礎指上訴人明顯沒有從過往刑罰汲取教訓。上訴人於2005年因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而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年,同年曾因超速等有定額罰款紀錄,至2007年另因刑事損壞罪被判15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官指從過往之輕判,明顯地不能有效警惕上訴人不可以酒後駕駛。法官指上訴人於本案中的駕駛行為,與2005年之紀錄同樣涉及酒後駕駛,而本案涉不小心駕駛罪的證據鐵證如山。正如答辯人所指,以上訴人定罪紀錄,並非沒有重犯風險。

法官續指,上訴人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其悔意一般,其認罪答辯不足以構成判緩刑之理由。法官指上訴人就不小心駕駛罪推翻認罪決定,改為不認罪後再次承認控罪 。裁判官以30天作判刑起點,以盡早認罪而予以三份一扣減,最終減刑至18天。

對於裁判官以上訴人盡早認罪而予以三分一扣減之決定,法官認為大有商榷餘地。法官強調不小心駕駛罪可謂鐵證如山,上訴人一度推翻認罪決定,談不上盡早認罪,他對認罪答辯的反覆表現,理應反映於他因認罪所得的扣減。

法官明白上訴人就「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提供樣本以作檢查呼氣測試但沒有提供血液樣本以作化驗」罪獲判無罪,亦未被控「在酒精影響下駕駛」罪或「在體內酒精濃度超過了訂明限度的情況駕駛」罪,但上訴人於案發時受酒精影響,法庭可以此作為加刑因素。

法官同意裁判官所指,案中沒有傷亡實屬僥倖。以上訴人的駕駛方式和態度,其潛在後果可以極嚴重。法官同意上訴人的駕駛態度可謂持續差勁,案發時他不顧酒精的影響下駕駛,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須判阻嚇性刑罰。法官認為裁判官作出之判刑,並無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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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育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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