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議員林卓廷因涉披露元朗7‧21事件的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而被廉政公署控告共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前年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判囚4個月。林卓廷不服定罪,准保釋等候上訴。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8日)頒布判決,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林亦獲得訟費。游官指林只披露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受廉署調查,並非控罪所指不能披露的資料。
因涉其他案件被還押,現年46歲上訴人林卓廷,在本案中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士身份,即游乃強。游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游官於判詞指出,根據訂立相關控罪的發展過程及立法原意等,控罪提及不可披露的資料是該名人士因涉及懷疑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的罪行而受調查,並非廣義包含至只要被告知道受查人正接受第II部所定的罪行調查,而披露該人正受調查亦屬違法。游官指因林卓廷只是披露了游乃強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受查,並不構成干犯涉案控罪,故此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
案件編號:HCMA 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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