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大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立法會大樓內外滿目瘡痍,多人被捕,包括在泛民初選案兩名被告劉頴匡和鄒家成,以及藝人王宗堯、前香港大學學生會會長孫曉嵐等共14人。他們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其中8人早前已認罪;餘下王宗堯等6人則否認暴動罪受審,法庭裁定包括王宗堯在內的4人暴動罪成,餘下兩人暴動罪脫但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法官今(16日)處理上述14人的判刑。法官指,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極其嚴重。暴動罪成的12人被判入獄54個月20天至82個月,其中王宗堯被判入獄74個月,餘下兩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則被罰款。
法官判判刑時指,立法會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大肆破壞,行為挑釁及侮辱,挑戰香港政府,削弱及推翻政府,亦衝擊法治,案情極其嚴重。法官按參與程度將被告分成3個級別,其中最嚴重者以區院案件最高量刑起點7年為暴動罪基準,罪責較輕者則以6年9個月及6年半為起點。
14名被告中,6人否認控罪受審,被裁定暴動罪成的4人是王宗堯(45歲)、吳志勇(28歲)、林錦均(28歲)及何俊諺(26歲);暴動罪脫,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成的是黃家豪(24歲)、馬啟聰(32歲)。法官指,王宗堯曾和示威者互動,即使他只是短時間逗留,亦可構成鼓勵在場者,不論是否知名人士,法官認為其參與程度屬最低級別,判他入獄74個月;吳志勇曾和其他暴動者討論去留問題,屬積極參與,入獄80個月;何俊諺有精神問題,曾推倒會議廳肖像,入獄74個月;林錦均直接衝擊立法會,他曾因本案在內地扣留,刑期獲額外扣減,總刑期為82個月;黃家豪及馬啟聰的行為不涉暴力,判黃罰款1500港元,馬則罰款1000港元。
其餘8名被告承認暴動罪,包括鄒家成(26歲)、孫曉嵐(27歲)、劉頴匡(30歲)、羅樂生(23歲)、畢慧芬(28歲)、潘浩超(35歲)、沈鏡樂(26歲)、及范俊文(31歲)。畢慧芬另承認違反條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
法官指,羅樂生有份運送物資,畢慧芬患輕度智障,判兩人入獄59個月7天;孫曉嵐有份鼓勵在場人士,入獄57個月;潘浩超積極參與,有煽動角色,入獄63個月;沈鏡樂曾因本案在內地扣留,入獄55個月15天;劉頴匡積極參與和指揮,在暴動中扮演重中之重的角色,入獄54個月20天;范俊文以鐵錘擊打會議廳玻璃,鄒家成則撕毀《基本法》小冊子、在牆噴口號,壯大暴動聲勢,罪責極之嚴重,兩人同入獄61個月15天。
案件編號:DCCC 606-610,1069/2020,DCCC 25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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