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藝人炎亞綸與少年7年前拍攝性愛影像,士林地檢署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中製造、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2罪,起訴炎亞綸,雙方在法院審理期間達成和解,士林地院今日(30日)審結,依兒少性剝削條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炎亞綸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炎亞綸再次感謝法官的明鑑,與社會大眾關心,他表示:「對於自己絕對沒有做的事情,再次謝謝法官的明鑑,與看見自己誠心檢討自我。」對於未來規劃?炎亞綸說:「將遵守先前聲明承諾,持續透過自身影響力貢獻社會。」
炎亞綸經紀公司表示:「感謝在司法程序中,檢察官審閱我方提出之事證,確認炎亞綸並無強制性交、偷拍、散佈影片與恐嚇乙事,而於審理中法官對於合意拍攝影像等事實,亦瞭解炎亞綸是因不熟悉法律,且積極與告訴人和解,最終給予緩刑處分。」
士林地院3度開庭審理,期間進行調解,炎的部分在3月11日達成和解,但雙方均簽有保密條款,炎亞綸拒絕透露金額,並指稱不希望浪費社會資源,而被害少年則希望可以盡快落幕,回歸正常生活,雙方均未到庭聆判。
起訴指出,炎亞綸2017年間認識未滿18歲少年進而交往,在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為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後因檢方在炎手機內兩人性愛影片,起訴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2罪,不過炎稱是朋友傳給他,而他並未傳給他人。
判決指出,炎拍攝少年性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2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7月,緩刑3年期間付保護管束。而案中炎亞綸的陳姓男友人則判監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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