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明慧昨日庭上以英語作供,指案發當日她與丈夫因聚會安排發生爭執,丈夫發脾氣並將家具掃落地,隨後用長約20厘米的刀從後架住她頸部,並揚言要殺害她。期間她大聲呼救,女傭趕來時丈夫放下刀但仍箍著她頸部。案件今日(12/9)在東區法院續審。
陳燿陽在等候開庭審訊前,在庭上不時閉目抖大氣,而且緊握雙手表現緊張。而李明慧則與家姐在庭上不時交頭接耳,顯的神情輕鬆,兩者形成強烈對比。
辯方陳詞,爭議李明慧遭被告持刀箍頸及恐嚇「會殺了你」的指控,僅屬李的一面之詞,在場女傭亦稱未發現有刀。控方則反駁,若非被告曾持刀,李必然不會提醒女傭小心刀。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案件開庭審訊期間,被告細心聆聽控方作出的指控,不時用筆書寫記錄重點內容。裁判官林子康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被告刑事恐嚇表面證供不成立、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表面證供成立。案件押後至9月16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2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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