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詩曼在電影《十月初五的月光》的劇照。
電視廣播有限公司(無綫)入稟區域法院,向冠嶺有限公司追討93.5萬港元。入稟狀指,原告為藝人佘詩曼的經理人,於2014年10月原告、被告和佘三方達成協議,佘拍攝被告公司製作的電影《十月初五的月光》,列明佘工作18天,每個工作天工作12小時,酬金為190萬港元。而每額外工作一天,每天酬金為11萬港元。
原告指,佘詩曼額外工作17天,應可得187萬元,但被告只支付93.5萬港元。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冠嶺有限公司的唯一董事是蕭定一,而其股東則是一間境外註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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