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綫前電視廣播業務總經理陳志雲,被指串同助手叢培崑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秘撈」收取11.2萬元報酬案,法官正式裁定陳志雲與叢培崑罪成,控方要求被告陳須向TVB交出11.2萬,控方並自《防止賄賂條例》生效以來,35年首次引用《防止賄賂條例》33A條,「禁制僱用被定罪人」的權力,向法官申請禁止陳在不少於7年內任職公共機構的董事、經理或者參與任何公共機構決策的職位。
但有關申請遭法官質疑,並指判詞中已指明,有本案罪行比同類案件輕微,過往同類較嚴重的案件亦不見控方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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