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9月26日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三人事後被檢控,去年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成立,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惟律政司不滿三人判刑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時監禁。覆核聆訊今日(9日)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上訴庭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四(17日)宣判。
代表黃之鋒的大狀石書銘表示,非法集結控罪元素所指「作出擾亂秩序、帶有威嚇、侮辱或挑撥的行為」,當中提到的行為光譜好闊,排隊打尖打交、企馬路中間、用粗口罵人都可構成這些元素,何況幾名被告在案中無使用暴力。
不過,上訴庭法官質疑,被告雖然無用暴力,但假若他們預計其他人會使用暴力,最終亦有暴力發生,被告是否仍絕對不需要負責。石指,不能排除被告基於真誠信念,作出錯誤判斷,誤以為示威者進入廣場時不會遇到太大阻撓,或發生肢體衝撞。
但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指,證供顯示,被告明知進入廣場集會的申請不獲警方批准,現場亦有保安及警員駐守,質疑誤信無暴力發生的說法是否「站得住腳」。
石書銘又指,黃之鋒受審時對於案發時的行為無全盤否認,對因案件受傷的保安致歉,又表明接受法庭裁決及刑罰,這些都證明他有悔意。
惟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及法官彭偉昌均質疑,黃不認為自己「行為係錯」,可否算是有悔意;上訴庭法官潘兆初更指,三名被告是學運領袖,對學生有影響力,他們案發時的表達方式,有可能令其他年輕人暴露於被捕、定罪及肢體衝突的風險,法庭應否加重他們的刑責。
石回應指,本案相對較後期發生的政治衝突案件,性質輕微得多,三名被告雖是學運領袖,但案中大部分被捕的均是成年大專生或成年人,法庭不應抹煞這些被捕人士具獨立思考;而且羅冠聰在台上亦有提醒示威者參與行動的法律風險,不是盲目叫人盲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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